西规[2023]001—县政府001
西政发〔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北、城南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税二〔2022〕052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西乡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县城区域。包括城北、城南街道的区域范围。
(二)各建制镇。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及各建制镇土地等级
(一)县城区域范围内,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范围和等级是:
一等区,东至梅苑路,西至莲花路;南至东、西大街,北至鹿龄路。
二等区,县城中心区域范围内除一等区外的其他区域。县城中心区域范围为:东至东渡大桥并沿牧马河至四季河大桥与北环路连接道路,西至十天高速二里入口与北环路连接道路,南至牧马河中心线,北至阳安铁路。
三等区,县城区域范围内除一、二等区外的其他区域。
(二)建制镇。堰口镇、杨河镇、沙河镇、私渡镇、柳树镇、峡口镇、骆家坝镇、大河镇、桑园镇、白龙塘镇、子午镇、白勉峡镇、茶镇、高川镇、两河口镇的镇行政区区域范围,不分等级。
(三)工矿区。暂无。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
(一)县城区域。一等区6元/平方米;二等区5元/平方米;三等区4元/平方米。
(二)建制镇。3元/平方米。
(三)工矿区。3元/平方米。
四、执行时间
新的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前期规定与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税务总局西乡县税务局负责解释,原《西乡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西乡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等级标准的通知》(西政发〔2017〕37号)在本通知施行后废止。
附件:西乡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等级标准一览表
西乡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附件
西乡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等级标准一览表
单位 |
等级 |
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元/平方米) |
征 税 范 围 |
备注 |
县城 |
一等 |
6 |
东至梅苑路,西至莲花路;南至东、西大街,北至鹿龄路。 |
分界 处以 街道 路口 中心 线或 门牌 确认 |
二等 |
5 |
县城中心区域范围内除一等区外的其他区域。东至东渡大桥并沿牧马河至四季河大桥与北环路连接道路,西至十天高速二里入口与北环路连接道路;南至牧马河中心线,北至阳安铁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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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4 |
县城区域范围内除一、二等区外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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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 |
不分等 |
3 |
杨河镇、堰口镇、柳树镇、峡口镇、沙河镇、私渡镇、桑园镇、茶镇、高川镇、两河口镇、白龙塘镇、大河镇、白勉峡镇、子午镇、骆家坝镇的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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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区 |
不分等 |
3 |
暂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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