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规〔2024〕004-县政府办002
西政办发〔2024〕32号
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北、城南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西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西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本县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项目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严格区分审计监督与项目管理法定职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调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商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予以处理。
第三章 审计计划管理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审计局申报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县审计局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对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向县审计局提交申请,并按照县审计局相关要求组织竣工决(结)算审计(核)。当年已列入审计计划,但因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书面说明,在下一年度审计计划中重新申报。
第四章 审计方式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采取下列方式:
(一)县审计局直接审计;
(二)县审计局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三)县审计局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结果;
(四)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八条 县审计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在县审计局的指导、监督下参与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九条 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列入县级项目前期费预算,县审计局核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支付中介机构。
中介审核费用支付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88号)执行。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等。
第十一条 概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金来源、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四)项目设计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情况;
(六)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七)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五)尾留工程情况;
(六)资金预留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的,竣工决算审计还应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事项。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主要针对下列内容实施: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资金、投入和工程造价控制等情况;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等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情况。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等情况,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以决定并实施分阶段、分年度的跟踪审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第六章 管理与措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归集、整理建设项目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提请县审计局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在建设项目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审计程序依法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县审计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严格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严禁超拨付建设资金、不预留质保金等行为。对因超拨付建设资金导致多付工程价款无法收回的,县审计局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响应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要求。
对施工承包合同未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严禁“以审代结”。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对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按进度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受审计影响,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借口拖延支付工程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县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由县审计局依据《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县审计局依据《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或者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由县审计局依据《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追回被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有关部门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审计局依据《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2年1月25日印发的《西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西政办发〔20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