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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乡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西政发〔20242

西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乡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

各镇人民政府,城北、城南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西乡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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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202112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65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噪声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根据《汉中市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划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形成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结合《西乡县生态环境保护岗位责任清单》(西发〔201822号)《西乡县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西环发〔2023108号)等涉及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文件,明确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标《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等11项条款细化职责分工,界定了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体局、县经贸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职责,方便服务群众和精准高效执法。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噪声污染是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扰民问题,也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新修订《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齐抓共管,强化监督。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严厉打击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要坚持问题导向,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渠道,理顺受理机制,提高办理质效,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充分发挥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力度,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不断增强全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和行动自觉,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西乡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西乡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序号

条款

责任单位

投诉举报方式

1

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此条款由县教体部门牵头负责,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县公安、生态环境、住建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特殊时期监管。

110(县公安局)

0916-6222756

(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大队)

0916-6218030

(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2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此条款第二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建部门的证明。

0916-6218001      

(县住建局建管中心)

3

第四十六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此条款第三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以下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县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及桥梁、除市政道路外的各级公路及桥梁等;县住建部门:市政道路及桥梁、城市快速路等。

  0916-6221800 (县交通局)

0916-6322155 (县住建局市政中心)

4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此条款由县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0916-6222756       

(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大队)

5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条款第二项,生产、销售淘汰设备的行为由县市场监管部门行使处罚权;工业企业、商贸领域使用淘汰设备或者采用淘汰工艺的行为由县经贸部门行使处罚权;其他使用淘汰设备或者采用淘汰工艺的行为由县发改部门行使处罚权

0916-2976817(县市场监管局)0916-6221502 (县经贸局)

0916-6215213 (县发改局)

6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此条款第二项,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行使处罚权。

0916-6223365      

(县自然资源局)

7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此条款由县住建部门行使处罚权。

0916-6218001      

(县住建局建管中心)

8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此条款由县住建部门行使处罚权。

0916-6218001     

(县住建局建管中心)

9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此条款由县住建部门行使处罚权。

0916-6222756       

(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大队)

10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此条款由县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0916-6222756      

(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大队)

11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此条款由县住建部门行使处罚权。

0916-6218001       

(县住建局建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