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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依申请公开)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开人申请获取本规定第十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公开人应当公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举报电话等,方便公民申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开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公开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向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信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机关名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开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公开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公开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公开人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公开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公开人不予公开。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公开人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公开人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不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拒绝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公开人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公开人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公开人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向同一公开人就同一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公开人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人对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开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公开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公开人可以不予提供。

公开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公开人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开人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公开人无法向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的;

(二)征求第三方意见,无法与第三方取得联系或者未收到其回复意见的;

(三)申请办理中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开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公开人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公开人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五条 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公开人提出公开申请,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且该政府信息需要被公众知晓,公开人可以决定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西乡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