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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西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乡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2021001一县政府001

西政发〔20214

西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乡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

各镇人民政府,城北、城南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现将《西乡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乡县人民政府

              2021119

西乡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县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汉政办发〔2016〕7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汉政办函〔2017〕8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局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协调、业务开展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在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律事务专业领域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四)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处事严谨;

(五)身体健康,具备能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时间条件。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县政府的要求,承担下列工作:

(一)对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对规范性文件、涉权涉法类文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

(四)参与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讨论、信访事项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五)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六)应邀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八)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六条  县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县司法局推荐考察、审查和公示后提出人选建议,报县政府审定、聘任和公布。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法律顾问通过参加有关会议、个别咨询、接受委托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每届任期限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内有特殊情况需解聘的,由县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解聘。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法律顾问的续聘或解聘。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专题会议、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当到场介绍情况,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接受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有关单位和部门了解情况的,由县司法局出具介绍信或委托书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为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县政府及县政府所属部门的有关会议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二)阅读、摘录、复制县政府有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三)了解与承办事务有关的情况;

(四)获得工作报酬。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县政府工作秘密;

(二)认真履行县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维护县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准时参加会议,及时提出论证、咨询和审查意见,认真负责,不敷衍、不拖拉、不推诿;

(四)注意个人的言行和影响,维护县政府权威和形象,不得散布有损县政府声誉的言论;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六)社会兼职情况应向县司法局备案;

(七)不得利用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和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司法局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登记,作为考核、续聘、评优和给付报酬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经考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县政府授予“优秀法律顾问”称号:

(一)在法律顾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顾问业务量居于前列;

(二)模范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作风严谨扎实。

“优秀法律顾问”每届评选一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注销法律执业资格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在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不按期提供法律意见、无故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县政府利益的。

第十六条  在任期内,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辞职。法律顾问辞职应当向县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生效。

第十七条  县财政应当足额保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将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报酬,由县司法局确定和发放。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代理县政府的诉讼、调解、仲裁或者重大项目的谈判,参照社会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报酬。

法律顾问为县政府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材料文印费、调查取证等费用,由县司法局按标准支付。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829日印发的《西乡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西乡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